协会章程

 

 

 

浙江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

(浙江省老龄产业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浙江省老龄产业协会,简称:浙老产协。英文名称:Zhejiang Silver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s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老龄产业的生产、开发、流通、服务以及与老龄产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培训、保险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的专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培育、促进我省老龄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参与制定我省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等。

四、组织开展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

五、经政府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 参与制定、修订、评定涉老服务机构、生产企业的相关标准,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

2. 组织实施老龄产业服务项目和产品的推广;

3. 组织实施老龄产业调查和行业指标统计,开发、应用调查统计成果,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4.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为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

5. 组织行业内有关评选表彰活动。

七、建立老龄产业信息网络,按照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刊物;组织开展产业论坛和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交流。

八、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研发老年产品;引进、推介国外优秀同类产品等。

九、组织开展从业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借鉴、推广国外为老服务、福利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

十、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老龄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我省境内从事老龄产业和老年服务业的机构;从事老年用品研究机构;从事老年服务的社团、企业;开发和生产老年用品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给单位会员授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会报送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单位会员所授的牌匾、个人会员的《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或聘任秘书长;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由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审核管理财务收支,审核管理协会重大文件的签署,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或受委托召集本会有关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审批管理财务收支以及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事人数为  名。监事会选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委托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有权对理事会提出质询;

  (二)对理事会执行职务时,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理事会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督促检查本会重大事项及方案;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月×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